地鐵雅典娜 地鐵離去娜斯提婭

摘要: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地鐵雅典娜,地鐵離去娜斯提婭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地鐵驚現雅典娜女神[驚呆]李某和地鐵安檢都要全責!負相應刑事責任!馬玉珍律師律師...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地鐵雅典娜,地鐵離去娜斯提婭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地鐵驚現雅典娜女神[驚呆]

李某和地鐵安檢都要全責!負相應刑事責任!

馬玉珍律師律師

廣東廣州,某地鐵上,一名13歲男孩不慎被地上不明液體滑倒。突然,男孩疼得哇哇大哭。萬萬沒想到,隨行家人發現男孩屁股的皮膚被灼傷,出現大面積紅腫,而且還有十分刺鼻的味道。家人立即報警。經警方調查,26歲的李某隨身攜帶用于首飾加工的強酸性溶液,結果發生滲漏,導致男孩受傷。目前,警方已經對李某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偵辦中。事后,記者采訪了地鐵公司,客服人員表示,正常情況下乘客所攜帶物品都要經過安檢,但有一些市民拒絕安檢的情況下,“也會進行一個手檢或開包檢查”。但對于網傳事件中硫酸這類危險品如何通過安檢,表示并不知情。可憐的男孩,居然在地鐵里被強酸性液體滑倒,并被灼傷。眾所周知,地鐵有嚴格的安檢程序,怎么也不會想到有人居然可以把這么危險的物品帶到地鐵里,而且還發生了泄漏。那么,李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首先,從民事的角度看。根據《民法典》第818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顯然,李某攜帶強腐蝕性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違犯了該規定,應當對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其次,從刑事的角度看。李某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第130條,非法攜帶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要攜帶到公共交通工具上且發生泄漏,就構成本罪。具體到本案,李某攜帶強酸性液體進入地鐵,且已經發生泄漏,已經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本罪。再次,地鐵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前述規定,在旅客運輸中,旅客在登上運輸工具之前,承運人一般都要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帶上運輸工具,這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車站、機場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具體到本案,地鐵公司負有安全檢查的義務,但因為未盡到安檢義務,導致危險物品進入地鐵呢。且在發生泄漏后,未能及時發現并清除,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共場所的安全責任大于天。本案也反映了地鐵安檢的漏洞,應當引起高度重視。而我們每一個人都要自律,且不可把危險物品帶到公共場所,不僅違法還可能犯罪,害人害己。對此,您怎么看呢?歡迎評論!#廣州地鐵有兒童被硫酸灼傷 警方回應# 頭條熱榜#律師來幫忙# #廣州頭條# ———————————————————————————關注@馬玉珍律師,閑看故事品人生,多學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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