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洋簡介(郝律師法律在線:胡鑫宇案為何不立刑案警方回應)

摘要: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胡鑫洋簡介,郝律師法律在線:胡鑫宇案為何不立刑案警方回應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胡鑫宇失蹤80多天,為何警方遲遲不立案?胡鑫宇...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胡鑫洋簡介,郝律師法律在線:胡鑫宇案為何不立刑案警方回應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胡鑫宇失蹤80多天,為何警方遲遲不立案?

胡鑫宇失蹤已經有80多天了,但是目前來看,案件并未有突破性的進展,好好的一個大活人怎么會憑空消失呢?而胡鑫宇家人第一時間已經報警,但為何公安至今未立刑事案件呢?到底該不該立案,公安不立案是否違法呢?我們先來找找法律規定。

關于公安機關立案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從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公安機關在認為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公安機關才可以立刑事案件,目前胡鑫宇失蹤一案,根據公安掌握的證據暫未發現有犯罪事實,因此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只能作為失蹤事件進行處理,但采取的調查手段不比一般的刑事案件弱。所以公安至今未立案是合法的。

有朋友會疑惑了,那現在沒有發現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如果經過后續調查,發現確實存在犯罪事實的,那該怎么處理呢?

別急,大家的這個疑惑法律上也早有規定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所以,如果今后發現了胡鑫宇失蹤確實存在犯罪事實的,那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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