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元 潘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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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潘元,潘元明)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1377----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例,以專業合作社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金額9450萬元,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20萬元,(2021)蘇0722刑初40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東海縣億通淡水魚養殖專業合作社家和分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東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5月26日本院決定逮捕,2021年5月27日由東海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東海縣看守所。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于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先后在東海牛山街道英疃村、白塔埠鎮白塔村、黃川鎮家和村分別注冊成立東海縣億通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東海縣億通淡水魚養殖專業合作社、東海縣億通淡水魚養殖專業合作社家和分社,聘請被告人劉乃某、馮壽某及同案人李德某、張認某、潘元某(后三人另案處理)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經營,聘請被告人劉文某(另案處理)等人為柜員,以開業請酒、存款送禮品等方式公開宣傳,向周邊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存款。

經審計核算,上述三家合作社共吸收儲戶876人、存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9450.0525萬元,剩余未歸還存款儲戶511人、本金2415.6219萬元。

被告人陳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

一、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額中存在集資參與人存款到期取出后又重新存入的情形,實際金額沒有指控的那么多;

二、被告人陳某某把吸收來的資金用于投資自己的超市和建設小產權房,具有民間借貸的性質,對金融秩序的擾亂很小;

三、被告人開始時不知道吸收公眾存款是違法行為,主觀惡性較小;

四、被告人坦白認罪,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本案,防止特別嚴重后果發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愿意賠償,與部分集資參與人達成了還款協議,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

六、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近日,與人去行山踏嶺看風景,在半路中看見這個山,便停下車,拍了相片,走去觀看一番。

上去途中,很是艱難,山勢壁立,生滿草木,蔓藤,芒草。只好從大石印山上去,沒有路徑,同樣生滿了草木,蔓藤,芒草。

經過半個多小時鉆爬,行走,終于來到看中的地方。

放眼四望,只見左邊,有二三重青龍砂彎來,右邊也有二三重白虎砂抱回。

前面二重山嶺,第一重低嶺,來到前面有三個嶺兒,一個低過一個,中間的一個比較圓秀,適宜作案臺。

第二重高嶺,從中間垂落一個圓嶺開面向來,在案臺的外側。二重嶺俱是從左砂發出,橫過前面作關攔。

后玄武稍起頂,一塊大石壁立,有一層樓高,石面比較平正,不是石出崢嶸的那種。

最奇特者,左邊青龍砂,垂落到盡頭,起一堆大石,有一層樓多高,如左手抓一印,甚是相象,剎是好看!

在此地方坐下,沒有來水,不見去水,不被風吹,一個藏風聚氣的好地方,一個原始的地方。

朋友們,請你們看看,有何看法,歡迎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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