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區毒蛇(賢哥說法:網曝成都多地出現“毒狗”事件)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成都地區毒蛇,賢哥說法:網曝成都多地出現“毒狗”事件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賊喊抓賊!”四川岳池,一男子在偷狗過程中被發現,遭到村民抓扯致重傷二級。事后,該男子將村民訴至法院索要賠償379038.71元,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來源: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
事發當天,偷狗賊曾某駕駛一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攜帶弓弩、毒針去至某村,用弓弩將一只大黃狗射殺后,裝入塑料編織袋放在摩托車上,準備回家。
恰巧在其回家的路上,遇到了村民劉某,劉某發現曾某用口袋裝了東西,便懷疑其是小偷,就喊抓賊。
此時,鄭某和易某聽見劉某的呼喊聲后,便趕緊過去與劉某一起去圍堵曾某,在將曾某圍堵后,發現曾某所射殺的狗是劉某家的狗。
鄭某和易某便上前去收繳曾某作案時所用的弓弩、毒針,三人遂發生抓扯,鄭某與易某對被害人曾某進行抓打,造成曾某左眼受傷。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曾某左眼球破裂傷后遺視力損害盲目5級,評定為重傷二級。
事后,曾某之子來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稱曾某在用毒針毒狗時,被人抓住并被人打傷左眼。在此后的刑事訴訟中,曾某又提起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三人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79038.71元。
在本案中,可能大家尚存疑問,明明是曾某偷狗有錯在先,為何其還敢賊喊抓賊告劉某三人,其訴求會得到支持嗎?
首先,曾某偷狗的事實無可厚非,其行為侵害到了劉某的財產權,系不法侵害,作為狗主人的劉某是可以在其損失能夠挽回的情況下對曾某實施防衛行為,因此,劉某三人將曾某攔停救狗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
但在劉某三人救下狗后,鄭某、易某上前收繳其作案工具,該行為可以看作是一種防衛行為的延續并且附帶有扭送的性質,那么對此又可以分為兩種觀點。
其一,曾某手中系有弓弩、毒針等致命性的武器,在雙方扭打過程中,曾某具有嚴重的不法侵害性,足以危及致鄭某、易某二人的人身安全。
故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鄭某二人將曾某打成重傷的行為亦屬于行使無限防衛權的結果,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其二,曾某本意系盜竊而非傷害或殺人,故根據社會一般人來看,曾某斷無可能為求財而使用具有殺傷性質的毒針去反擊,故其不法侵害性尚且達不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鄭某、易某二人的行為致曾某重傷,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成立防衛過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而法院審理后則認為,鄭某、易某在收繳曾某盜竊使用的作案工具過程中,毆打并致其重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依法懲處。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終,法院綜合全案,鄭某因系累犯,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易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曾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對于曾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可的賠償事項共計342672.71元。因本案中,曾某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院評定由鄭某與易某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39870.90元,剩余30%即102801.81元由曾某本人承擔。
說起本案,也著實奇葩,偷狗賊理直氣壯反告見義勇為者,狗主人到無損無責。
那么就個人而言,我認為易某、鄭某的行為則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鄭某、易某二人在收繳曾某作案工具過程中與對方發生沖突,二人由于主觀上疏忽大意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其行為過造成的結果,最終導致曾某受重傷。
由于鄭、易二人主觀上存在過失而非故意,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總而言之,對于盜竊這類侵犯財產權益的犯罪,我們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可以采取合適方式進行防衛,取回財產。但切勿因一時的沖動去實施侵犯人身安全的行為,否則一旦出事,有理也變為了無理!
那么對此,你有什么看法?歡迎大家在評論區下方留言。#頭號周刊# #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注:圖片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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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www.inkvzc.cn/bdf/40688.html發布于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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