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女員工凌晨下班猝死(小狀碎碎念:62歲女工夜班猝死)

摘要: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23歲女員工凌晨下班猝死,小狀碎碎念:62歲女工夜班猝死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河北石家莊,為了貼補家用,62歲的謝某去一...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23歲女員工凌晨下班猝死,小狀碎碎念:62歲女工夜班猝死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河北石家莊,為了貼補家用,62歲的謝某去一家食品公司做臨時工。8月6日,是謝某入職37天的日子,然而,這天凌晨,正上夜班的謝某,在員工用餐時間倒地猝死,此時她已經連續上了5天夜班,每天12小時。目前,家屬和公司尚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入職37天 62歲女工夜班期間猝死#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謝某與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二是公司是否應當對謝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謝某入職食品公司時,已經62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下,還能否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呢?這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是存在爭議的。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超過退休年齡者,就不符合原勞動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不能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公司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反過來說,如果員工既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未領取退休金,和公司就可以建立勞動關系。

  愚以為,不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這就意味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仍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資格,只要雙方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如果認為謝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就要看謝某是否屬于工傷。

  謝某倒地猝死之地,并不是在工作崗位上,而是在公司存放編織袋的地方,謝某當時是要去拿編織袋,與其工作本身也沒有關系,加上事發時間屬于員工用餐時間,因此,很難認定謝某之死屬于工傷。

  但這并不等于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是謝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已。據公司其他人員所述,他們每天上班12小時,而謝某已經連續上了5天夜班。

  如果認為謝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公司安排勞動者的上班時長,很明顯是違法的,如此超負荷的上班時間,與謝某之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即便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關于上班時間的規定,公司也應當安排合理的上班時長和休息時間。

  因此,在賠償方面,由于公司對工作時長的安排不合理,對謝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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