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60年代前期 為克服困難 恢復生產 許多地方的農村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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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產到戶。
2、在這套制度下,集體的土地分給農戶,以農戶承擔一定的責任為前提。
3、在開始的時候,農戶的責任通常聯系著產量——以相應土地面積的常年平均產量為基線,農戶承諾將交多少給國家、多少給集體,以此交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4、這是一個增加的產量歸農民的合約,對生產積極性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
5、另一方面,承包到戶的土地,并沒有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性質——還是公有的,只不過按照約定的條件交給農戶使用而已。
6、擴展資料:注意事項:農村最初出現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時,中央并不贊成。
7、1978年12月22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原則通過的《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明確提出:可以按定額計工分,可以按時計工分加評議,也可以在生產隊統一核算的前提下,包工到作業組聯系產量計算勞動報酬,實行超產獎勵。
8、不許包產到戶,不許分田單干。
9、從觀念、理論和制度方面看,家庭承包經營使農戶成為相對獨立的經營主體,這就引起了一系列更深刻的變化。
10、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從農村改革四十年看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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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www.inkvzc.cn/bdf/50039.html發布于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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