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關于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的簡介)

摘要: 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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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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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辦法》分總則,林地、林權管理,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