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通化縣大案(通化黑社會)

摘要: 1、 李亞萍犯組織、領(lǐng)導(dǎo)、組織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2、 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3、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4、...

1、 李亞萍犯組織、領(lǐng)導(dǎo)、組織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2、 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3、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

4、 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5、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6、 撤銷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法院(2006)民二字第39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李亞萍的緩刑部分,即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李亞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緩刑部分與前罪合并,共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