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地溝油)

摘要: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健康元,地溝油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第1位網友觀點:  開良心店,真的很難啊!  國人一面罵著黑心商家,一面不愿為健康付更高的價錢...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健康元,地溝油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第1位網友觀點:

  開良心店,真的很難啊!

  國人一面罵著黑心商家,一面不愿為健康付更高的價錢。

  地溝油,一方面是黑心商家貪婪,但何嘗不是市場內卷逼的呢?

  價高,不一定是好東西。但好東西,一定價高啊!

  外表相同的產品,我們買家誰愿多付錢?

  同行競爭,買家壓價,如果你是商人,想生存,就不會變得黑心的?

  不能指望每個人都把道德底線至于生存底線之上。

  這些醫務工作者開良心燒烤店,很難,真的很難。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他們再難,也能挺住開良心燒烤店, 因為他們不用考慮生存問題。

第2位網友觀點:

  真可惡!顧客吃剩的鍋底被重新回收熬制“老油”,在四川會理一火鍋店使用地溝油,這家店銷售添加“地溝油”的鍋底5000余鍋,銷售金額達13萬余元,懲罰10倍賠償金130萬元。網友:真是活該!

  事情還要從2018年說起,吳某、趙某和鄧某三人合伙經營會理某串串香店,吳某負責管理后廚,趙某負責管理前廳。

  自2021年6月起,為了節約成本,吳某安排服務員收集店內消費者食用的火鍋,剩下的底料參與廢棄鍋底的回收,獨自在后廚熬制“老油”,添加到火鍋底料中供消費者再次食用。趙某明明知道,回收熬制的老油重新加入火鍋底料,依然賣給消費者。

  自2021年6月至11月28日,該串串香店總共銷售添加地溝油的鍋底5000余鍋,銷售金額達13萬余元。

  為了懲治犯罪,會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兩位被告人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會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要求被告人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一百三十萬元。以繳納因為長期使用地溝油案件在社會中造成的影響。

  有網友說:就應該吊銷營業執照,加入黑名單。

  也有網友說:13萬賠130萬應該賠到傾家蕩產了,誰讓他自己作孽呢!

  民以食為天,安全是食品消費的最低要求。沒有安全,色、香、營養就無從談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費的最高要求,關系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壓倒一切。每個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每個人都應該維護食品安全。

  對此,你有什么想說的嗎?

  #我要上 頭條# #四川#

第3位網友觀點:

  我媽因為我吃了鴨脖,罵了我三個小時。我忍不住和她吵起來了,氣得我們互相冷暴力了一周。

  我都快四十歲的人了,買一盒鴨脖放家里吃,我媽說鴨脖不健康,說到我愛吃的麻辣燙都是地溝油,烤串全是老鼠肉。

  然后話鋒一轉,說我當年在北京工作好好的,非吃不了苦,回老家,現在收入減半,找了個男人還不怎么賺錢。

  最后,總結,我這個人就是不行,從小不聽話,吃垃圾食品,看人也不行。

  網友分享了她和親媽之間的矛盾。其實,她媽這叫習慣性反駁,只要你提出一個觀點,她一定會反駁。唯一能對付她的就是,不停的說,對對對你說的都對。然后該干嘛干嘛,樹立信心,相信自己,不要相信她說的話,她說的話只為了反駁你,打擊你的自信。

  依據她的邏輯系統,孩子是永遠反駁不了她的,她也不會接受新觀點,而且總是找后賬,說那些不可能改變事實的假設。

  大家覺得,有一個這樣的媽應該怎么溝通?

第4位網友觀點:

  【以案釋法】使用“地溝油”害人,4人獲刑!

  近日,屯溪區法院依法審理了陳某等4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以該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相應數額的罰金;禁止陳某等4名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活動。宣判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陳某在黃山市屯溪區經營火鍋店。2019年8月,陳某指使該店員工被告人潘某在每天晚上營業結束后,將客人吃過后倒掉的火鍋廢棄油脂從油水分離工具中過濾出來,撈出其中的殘渣,再將廢油用水沖洗干凈(稱為“洗油”),并在廢油中加入大蒜、大蔥等多次加熱去除異味(稱為“爆香”)后制作成紅油,后又安排員工被告人程某向潘某學習制作紅油的方法。該店將制作成的紅油添加在客人的火鍋中,客人吃完火鍋后又把剩料再次進行熬制,從而周而復始地制作紅油供客人食用。2019年9月中旬,陳某聘用被告人陳某萍擔任該店經理,陳某萍在擔任經理期間,默許潘某、程某二人過濾廢棄油脂加工紅油,并提醒程某在特定時間過濾加工紅油,以免被他人發現。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程某利用廢棄油脂加工制作的紅油。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等4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過濾食客吃剩的廢棄油脂加工制作成紅油,并添加至火鍋底料中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陳某系主犯,其他3名被告人系從犯;4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作出上述判決。黃山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 “地溝油”犯罪是指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對4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4名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與生產、銷售食品有關的活動 。

第5位網友觀點:

  上海是特大城市,更是一線城市,這樣的飯菜真不咋滴。如果是二線城市,三線城市的學生食堂你不拍出來。更重要的是好多食堂用的食用油是地溝油,并且大多數食堂都是地溝油,中國人的健康堪憂。以后腫瘤將會普遍現象。如果暗訪調查將會驚人

第6位網友觀點:

  【#陜西榆林一小龍坎老火鍋店使用地溝油# 老板、采購、廚師獲刑】榆林市榆陽區榆陽中路匯優時代星座2樓的“榆林市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竟用地溝油制作成火鍋鍋底后給顧客銷售。在老板的指使下,采購員廚師均參與生產銷售地溝油。華商報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一審宣判,涉案5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獲刑罰。

  #顧客吃剩的火鍋鍋底加工后制成地溝油#

  據了解,今年39歲的蘇某濤系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法定代表人。蘇某飛負責采購。蘇某強,劉某月,馮某明均在該火鍋店擔任廚師。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蘇某濤租賃榆林市榆陽區榆陽中路匯優時代星座2樓開設“榆林市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2017年2月24日開始營業。2017年5月至7月,蘇某濤指使采購和廚師在該火鍋店廚房內,用油水分離器將顧客就餐后的火鍋鍋底分離出來的廢棄油脂高溫加熱后,加入輔料制作成紅油(地溝油),負責配鍋的廚師將加工好的紅油制作成火鍋鍋底后給顧客銷售。

  在此期間,蘇某飛參與生產600斤地溝油,劉某月和馮某明參與生產400斤地溝油,并加工成火鍋鍋底給顧客銷售。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蘇某濤指使蘇某飛、蘇某強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溝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鍋鍋底給顧客銷售。

  以上,在蘇某濤的指使下,蘇某飛參與生產銷售的地溝油4563斤,價值共計80934元;蘇某強參與生產、銷售的地溝油3963斤,價值共計71334元;劉某月、馮某明參與生產、銷售的地溝油400斤,價值共計9600元。

  #火鍋店老板采購廚師5人均獲刑罰#

  日前,榆陽法院一審認為,蘇某濤等五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蘇某濤等五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蘇某濤系該店實際經營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地位,系主犯;蘇某飛等四人受蘇某濤指使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為了維護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蘇某濤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蘇某飛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蘇某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劉某月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馮某明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第7位網友觀點:

  真是觸目驚心!八個月時間,不良商家使用地溝油銷售了有毒有害火鍋14142鍋,供數以萬計的消費者食用!最近,央視新聞的今日關注報道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在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有一家名為古今天下的火鍋店使用地溝油等黑料,在不到8個月的時間,銷售了有毒有害火鍋達14142鍋,在此期間有數以萬計的消費者在此消費。

  此案經過犍為縣人民法院審理,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明亮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三人還被分別處以罰金5萬元不等。

  同時,犍為縣人民檢察院還提起了公益訴訟,法院按照每一鍋火鍋底料的市場價格的十倍支持了賠償請求,總金額達400多萬。(材料來源:央視今日說法)

  【付律師說法】

  1、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忽視,市場上有些不良商家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在食品的原料上動手腳。使用一些地溝油等黑料加入到火鍋湯底中,這種有毒有害的食品,必然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所以,對于市場上一些無良商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取締。并予以依法嚴懲!

  2、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主犯經營者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萬元。從其犯罪的情節來說,由于出售的銷量大,涉及的消費者人員廣,依法最高可以判處10年。罰金也是按照消費金額的2倍予以處罰,按照40多萬銷售金額,2倍得80多萬罰金。因此,對于雷某來說,本案判得并不算重。

  地溝油屬于一種垃圾油,里面含有多種致癌物,消費者食用以后,具有很大的危害。因此,使用地溝油放入食品中是涉嫌違反犯罪的。屬于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對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商家,涉及的人員廣,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增加的賠償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

  由于檢察院已經提起了公益訴訟,因此,對于消費者來說,可以向檢察院申報自己的賠償金額。檢察院核實以后,按照執行的金額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發放。

  因此,通過這個案例也告訴了我們消費者如果在遇見經營者向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你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比如已支付的費用退還。還可以讓商家承擔你十倍的賠償,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賠償。

  民以食為天,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忽視,對于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家,必須予以重罰!

  關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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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一火鍋店生產“地溝油”火鍋被罰款判刑#

第8位網友觀點:

  【#陜西榆林一小龍坎老火鍋店使用地溝油# 老板、采購、廚師獲刑】榆林市榆陽區榆陽中路匯優時代星座2樓的“榆林市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竟用地溝油制作成火鍋鍋底后給顧客銷售。在老板的指使下,采購員廚師均參與生產銷售地溝油。華商報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一審宣判,涉案5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獲刑罰。

  #顧客吃剩的火鍋鍋底加工后制成地溝油#

  據了解,今年39歲的蘇某濤系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法定代表人。蘇某飛負責采購。蘇某強,劉某月,馮某明均在該火鍋店擔任廚師。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蘇某濤租賃榆林市榆陽區榆陽中路匯優時代星座2樓開設“榆林市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2017年2月24日開始營業。2017年5月至7月,蘇某濤指使采購和廚師在該火鍋店廚房內,用油水分離器將顧客就餐后的火鍋鍋底分離出來的廢棄油脂高溫加熱后,加入輔料制作成紅油(地溝油),負責配鍋的廚師將加工好的紅油制作成火鍋鍋底后給顧客銷售。

  在此期間,蘇某飛參與生產600斤地溝油,劉某月和馮某明參與生產400斤地溝油,并加工成火鍋鍋底給顧客銷售。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蘇某濤指使蘇某飛、蘇某強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溝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鍋鍋底給顧客銷售。

  以上,在蘇某濤的指使下,蘇某飛參與生產銷售的地溝油4563斤,價值共計80934元;蘇某強參與生產、銷售的地溝油3963斤,價值共計71334元;劉某月、馮某明參與生產、銷售的地溝油400斤,價值共計9600元。

  #火鍋店老板采購廚師5人均獲刑罰#

  日前,榆陽法院一審認為,蘇某濤等五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蘇某濤等五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蘇某濤系該店實際經營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地位,系主犯;蘇某飛等四人受蘇某濤指使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為了維護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蘇某濤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蘇某飛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蘇某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劉某月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馮某明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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