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安律說法: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被告人提出上訴)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安律說法: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被告人提出上訴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大快人心!”江蘇南京,男子因愛生恨,雇兇千里殺害女友,手段殘忍,不念舊情,而為保萬無一失,還曾多次演練。事后為了掩蓋罪行主動“分析”失蹤原因,“出謀劃策”主動幫女友父母找人,終是露出破綻,被女友父母識破。
然而本以為罪行被揭露,男子會懺悔、會自責,男子又企圖逃脫嚴懲裝成精神病,多次聯系女友父母企圖賠錢獲得諒解,還在獄中給同案犯傳遞小紙條意圖翻供。
哪曾想是不是精神病,需要進行鑒定,同案犯為了減輕刑罰,不配合他,女友父母更是要為女兒討回公道,不僅不接受賠償,還撤回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近日該案終于有了階段性的結果。男子被一審法院認定為“罪大惡極”判處死刑!對,該案就是轟動全國的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這里的男子就是洪嶠,其女友就是21歲的月月。
這樣的結果真是大快人心!對于洪嶠這樣極端、兇狠、毫無悔過之心的人毫不手軟,才體現了法律的正義。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
從上述刑法規定及洪嶠以往的表現來看,他很大可能為了茍活而垂死掙扎提起上訴。而即便洪嶠不提起上訴,這樣的結果還需要高院、最高院的復審、復核才可以執行,而每個階段短的也要幾個月,長的甚至可以按年計算。
有人說,既然洪嶠罪大惡極,為何還給他茍活的機會?很簡單,只有讓他死得明明白白,才可以不冤枉一個好人!
值得一提的是,要求賠償其實也是一種懲罰。月月父親要求嚴懲洪嶠而撤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我看來,可以暫時不要,但是絕對不能不要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換句話說,月月父親還可以等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洪嶠支付賠償。
最后,洪嶠被判死刑實屬罪有應得!也唯有這樣的結果才可以撫慰生者、告慰逝者!
而這個案例除了警告那些心懷不軌之人,莫存僥幸,違法必究!也提醒廣大朋友們,在戀愛時,一定要睜大眼睛,擦亮眼,遠離偏執、極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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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www.inkvzc.cn/bdf/37905.html發布于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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