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回族作家馬玉珍(馬玉珍律師:警方回應杭州一商場安保砍傷女子)

摘要: 江杭州,某商場,一名女銷售員去做核酸。萬萬沒想到,一名保安突然抓住她頭發,用刀砍了她頭部、面部等十幾刀。女子大聲呼救,但是其他在場保安,沒有一個人上前阻止施救。后經醫院救治,女子保...

江杭州,某商場,一名女銷售員去做核酸。萬萬沒想到,一名保安突然抓住她頭發,用刀砍了她頭部、面部等十幾刀。女子大聲呼救,但是其他在場保安,沒有一個人上前阻止施救。后經醫院救治,女子保住了性命,但造成雙手殘疾、臉部面癱。目前,還在醫院住院治療。

女子住院后,商場方表示會負責。但直到女子出了ICU,一名自稱代表嫌犯家屬、商場、安保公司,轉了5萬元醫藥費就離開了。而女子目前已經花費8萬多,后續治療還需要15-20萬。事發已經2個月了,除此之外,無論是商場、保安公司、嫌犯家屬,還是女子所在的工作單位,都沒有任何誠意和幫扶,令女子十分心寒和無助。

真是禍從天降啊!工作期間去做核酸,沒想到遭遇橫禍,毀容還造成殘疾,確實令人唏噓。這種事,誰攤上都是大事。但有關單位的做法,確實有些不厚道了。

那么,本案該如何評價呢?

首先,保安砍傷女子,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女子的傷勢看,應該已經達到輕傷了,那么保安的行為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了。根據《刑法》第234條,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了解,保安有精神病史,是否就意味著他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呢?

事實上,并非如此。根據《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到本案,保安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經過司法鑒定來確定其行兇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有,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其次,女子可以向誰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第一、保安砍人屬于刑事案件,如果鑒定行為時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那么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二、商場有著不可推卸的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具體到本案,商場的保安把人砍傷,且其他保安在事發后未及時制止暴力行為,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撇場責任。

第三、保安公司也有著不可推卸的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